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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7.1旺角】警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拘11人 大律師:政府未解釋何謂「踩界」


今日(1 日)是香港主權移交 24 年及中共建黨 100 年,團體早前申請遊行被禁,警方則由中午起,已在銅鑼灣、旺角多區駐重兵,巡邏及截查市民。警方在截查票站時,亦有別於以往做法,不只以「限聚令」警告,今日更援引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的「分發煽動刊物」,拘捕11人,包括賢學思政 3 名成員。大律師陸偉雄回覆《立場》查詢時指,條例提及的「煽動」兩字定義模糊,涉及的因素「可以好闊」,即使是有經驗的法律人員,亦未能完全掌握。


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罪合共拘捕11人


警方表示,在旺角一帶巡邏期間,發現有人正在分發宣傳單張,內容懷疑有煽動性成份,分別在鼓油街、朗豪坊外及旺角一條行人天橋上,先後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罪拘捕五男六女,共11人。


被捕人包括賢學思政王逸戰等 3 成員


手持「身土不二,堅守此城」宣傳單張的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等 3 名成員,在下午 5 時現身旺角豉油街商務印書局外時,隨即被逾 20 名警員包圍,之後再被拘捕,指他們涉嫌干犯「分發煽動刊物罪」。警方晚上則在 FB 發文,指 3 人在旺角西洋菜街,分發懷疑有煽動性成份的宣傳單張。而職工盟下午在旺角行人天橋擺設街站時,亦遭警員指街站成員整體言論,及派發的刊物構成『煽動人民仇恨政府』,要求街站成員收起直幡、橫額。


翻看近期報道,警方以往較常用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」,或限聚令等罪名檢控街站成員。然而,警方在今日多次表示街站刊物、言論「煽動」市民,並實際運用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 10 條「分發煽動刊物罪」警告及拘捕街站成員。


以賢學思政為例,上月 6.12 兩周年街站前夕,召集人王逸戰等成員被警方以涉嫌「宣傳及公布未經批准的集結」拘捕;6.4 街站則被指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」,而以往有關安心出行、通識教育等議題的街站,則多被指違反限聚令。


六七暴動後訂立


《刑事罪行條例》是上世紀六七暴動後訂立,條文內容包括「叛逆」及「反英皇罪行」。有關發佈或煽動的第 10 條,即任何人刊印、發布、出售、分發、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,對上一次修訂已為 1970 年,距今近 50 年。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前同樣被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 10 條檢控。

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第 10 條的「分發煽動刊物罪」,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2 年。


「煽動」兩字定義不明 法律界亦未能掌握


大律師陸偉雄向《立場》表示,估計警方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較《國安法》有更多案例,比較容易參考,因此更常運用前者檢控。陸強調,《刑事罪行條例》能否定罪,要視乎是否觸及「煽動」兩字,惟條例中「煽動」兩字的定義不明,涉及的因素「可以好闊」,「係行動?言論?定兩樣都有先算?」,就連有經驗的法律人員亦未完全掌握,「罪行本身少案例,法庭原則不太清晰,(法律人員)都未必掌握到」,即使到庭上,亦須就「煽動」兩字爭拗。


陸補充,政府現時只呼籲市民不要違反法例,但未有解釋何謂「踩界」行為,市民一般只可以以「普通常識」理解何謂「煽動」。


黃浩銘:當年港英嘅受害者將惡法施加予人民


今午亦在鵝頸橋底擺設街站的社民連黃浩銘表示,並未收到警方驅趕或警告,「我(街站)去到 6 點先走」,認為有警員指職工盟「煽動人民仇恨政府」的警告、檢控標準模糊,「如果職工盟都係煽動,以呢個標準,(社民連)肯定中!」


黃浩銘批評,警方運用《刑事罪行條例》檢控賢學思政成員做法荒謬,「港英對付左派、土共嘅嚴刑惡法,當年嘅受害者,而家將其施加喺人民度,好諷刺!」他認為,今日為中共 100 周年黨慶,因此港府「用手段禁止人擺街站,接觸民眾。」據他理解及觀察,未見賢學思政、學聯等人有任何鼓吹暴力相關的言論,批評警方是「羅織罪名」。


被問及會否認為,警方之後會更多以「煽動」之名,檢控發聲市民,黃浩銘則表示,在此時未能估計,「(中共)100 週年係一個敏感日子,咁之後敏感日子係咪會咁?佢哋(港府)要點我點知?真係搲晒頭!」


警全日拘至少 19 人


警方晚上在 FB 發文,指截至晚上 9 時,全日在銅鑼灣、天后、旺角及黃大仙一帶至少拘捕 19 人,涉及罪名包括涉嫌管有仿製火器、管有攻擊性武器、侮辱國旗、涉嫌分發煽動刊物、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。另有至少 19 人涉違反「口罩令」及「限聚令」被票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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